《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节选
发布时间:2019-12-0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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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3: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1.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2.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3.1.2: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3: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1.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2.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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